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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正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趙玉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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