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 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被 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建字第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陸仟參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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