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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來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萬5,818元(見本院卷一第49頁至第5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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