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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5號
上訴人國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國展
被上訴人修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智字第5號確認專利權讓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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