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消債更,554,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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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54號
聲請人 蘇文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9人×10份×51元=4,59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聲請人陳報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及原因為何?何以聲請人稱每月能清償3、4千元,卻無法接受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每月清償新臺幣1,399元之清償方案?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另依聲請人陳報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就此部分請聲請人陳報確切於何時毀諾?毀諾之原因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又聲請人先前係與何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何?協商成立後已清償之金額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請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並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
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並請說明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等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如有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巷00號2樓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 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
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
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故本院原則上即以112年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萬9,20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之數額。
倘聲請人欲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高於該數額,應就其每月各項必要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向本院陳報,並請說明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其必要性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1項已列舉債務人必要支出之項目,故逾此範圍之支出,請聲請人特別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並「證明」其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另若聲請人欲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低於前開費用,亦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持有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
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
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
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五、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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