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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傅筠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民事補正狀稱之前從事直銷直播,目前失業中等語。惟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
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若債務人無工作收入,更生方
案將無履行可能,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故請聲請人說
明是否已找到工作?及開始工作日、工作性質、月薪資各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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