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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陳春成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李芝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4+1)×51×20=5,10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數額(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
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年內收入總計16萬7,656元即每月6,986元,然聲請人之必要支出總計為75萬8,276元即每月3萬1,595元,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或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聲請前兩年內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計約3萬1,595元,顯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即以110年及11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二倍,分別為1萬8,720元及1萬8,960元(計算式: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0、111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600元、15,800元×1.2倍),是請補正說明上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如醫療及喪葬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0年8月16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配偶,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配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配偶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配偶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
(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申請)】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0年8月16日起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
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
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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