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消債更,649,202404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許宸浩

代 理 人 李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聲請人提出前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9項規定,協商成立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者;故請聲請人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
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
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
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請聲請人詢問父親許應光每月領取政府補助之項目(例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
民年金)及金額各為何?並據實向法院陳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