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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吳立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3人×10份×51元=1,530元);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2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9至111年度「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上開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並切勿以影本代替。)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倘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租賃契約,切勿自行刪減租賃契約內容(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又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樓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由何人居住?聲請人何以需於現租所租屋居住?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另聲請人於聲請狀之戶籍地欄記載:「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與戶籍謄本不符,請說明原因。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提出車號00-0000號行車執照,另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財產目錄」記載:「名下並無任何財產」,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有上開財產,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何以於112年7月25日之聲請狀中表示名下無任何財產之原因,如有財產卻刻意隱匿未記載,經本院查獲,得予駁回本件聲請。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
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
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7年7月25日至112年7月24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除領取老年津貼外,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應提出擔任臨時工自110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
★聲請人應提出現職之薪資袋或雇主(如●●工程行)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
最近6個月薪資明細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並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則不再另計房租費、油資等。
㈡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⒈房租費:提出近2年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擔金額,並切勿自行刪減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內容。
⒉油資: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方式,提出近二年每月油資單據。
⒊電話費:提出附有帳單收件人姓名之近二年每期電信費。
⒋膳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⒌國民年金保費、健保費:請提出近2年國民年金保費、健保費單據。
★聲請人主張給付孝親費每月共3,000元,此部分應列為扶養費,非屬必要支出之生活費,故應說明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給付扶養費之必要性、扶養義務人數,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部分編號5記載孝親費每月3,000元,此孝親費所指為何?倘為扶養費,扶養之對象為何人?又為何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位係空白?究竟有無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補正說明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
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
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
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
、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
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
?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
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
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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