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消債更,708,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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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偉聖
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4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10×51=2,04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聲請人陳報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請補正提出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
(一)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二)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歷次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提出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
(四)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五)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是否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0年9月26日起至112年9月2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
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2、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②須含自110年9月起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
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3、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4、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資料: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並說明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10年9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0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10年9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三)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證明,請一併提出。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主張現居住於新北市五股區,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提出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二)觀諸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四、必要支出列計交通費500元,然聲請人未陳報名下有汽機車,請說明交通費支出所指為何?聲請人目前日常生活或工作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2萬6,550元(包含:膳食費1萬3,000元、交通費500元、水電費1,250元、醫療健保費4,000元、電話費1,000元、日常用品費6,000元、瓦斯費800元),已逾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新北市112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萬6,000元之1.2倍即1萬9,200元。
審諸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自應撙節開支以清償債務,方符合消債條例兼顧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聲請人迄未提出證據釋明每月逾1萬9,200元之支出必要性,請說明。
(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是否仍有再使用信用卡增加信用債務?(五)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於期限內」、「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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