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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楊峻維
代 理 人 薛煒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楊竣維」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峻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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