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陳欽雄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
江宜庭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德有
訴訟代理人 姚瑞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