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逸洲
相 對 人 得旺鋼業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徐弘宙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得旺鋼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徐宏宙」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弘宙」。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許弘宙」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弘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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