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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房志翌
相 對 人 李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九二三一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
本此,執票人已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而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票據債務人如主張除票據係偽造、變造外之其他妨礙或消滅執行人票據權利事由,或於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送達後逾20日,對執票人起訴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即得聲請供擔保准許停止執行程序之進行。
又上開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持有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並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715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為誤載,應係112年度司票字第2011號裁定),聲請人已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願供擔保,請准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以112年度司票字第2011號受理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至32頁)。
嗣相對人持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11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69231 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2年11月22日士院鳴112司執助速字第14019號通知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頁至29頁)。
聲請人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繫屬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11號審理,是聲請人聲請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自應以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停止,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為準。
而本件執行名義金額為70萬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自為其遲延收取期間內,無法收取前開金錢予以使用收益之損害。
茲審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1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0萬元,應適用民事通常程序,且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計算,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審理期間為3年4個月,此亦為相對人遲延收取之期間。
又相對人無法收取前開金錢之損害,應為上開金額之利息,且依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較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較為客觀妥適。
準此,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因而未能即時受償而可能造成之損失額為11萬6,667元【計算式:(700,000元×5%)×遲延收取期間(3+4/12)年=116,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應提供上開金額以供擔保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本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註 001 109年10月1日 2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1月23日 CH347380 002 109年10月1日 2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1月23日 CH347381 003 109年10月1日 2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1月23日 CH347382 004 109年10月1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1月23日 CH34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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