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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 蘇余美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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