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7號
原 告 林國修
被 告 黃麗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