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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祥賓
相 對 人 梁陳鴻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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