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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3號
原 告 段嘉惠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增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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