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補,2472,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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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2號
原 告 林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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