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1115,20240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光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6,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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