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1308,2024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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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耀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守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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