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陳俐嘩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
被 告 黃勝家
黃正榮
黃文祥
黃國仁
黃國明
洪金鐘
陳軍凱
陳紀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王秋滿律師
備 位 被告 夏奕剛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