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1358,202407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紹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紹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