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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8號
上 訴 人 曾錦鎔(兼潘清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潘松宗間清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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