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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
原 告 正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綉莓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蔡宛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宣妤律師
被 告 立萬利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青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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