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1462,202401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劉華湘

上列上訴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1,325元(本院卷一25至2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9,7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