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1550,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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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茂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書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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