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172,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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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勁大木工廠即許浚彥


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英富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鳳嬌 
被      告  林明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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