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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順德
王哲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范大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6,344元,應徵裁判費54,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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