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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姓名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余坤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因原告聲請函查相關事證,有應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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