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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0號
原 告 賴艾蓮
被 告 張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賴艾蓮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3,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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