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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3號
上 訴 人 邱靖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麗雪(即原告)間112年度訴字第190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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