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3號
原告林遠琪
訴訟代理人徐佩琪律師
被告吳昆育
訴訟代理人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徐品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19日宣判,茲因兩造於另案達成和解,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