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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50號
上 訴 人 葉又嘉
被 上 訴人 黃旭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2050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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