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351,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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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1號
原告陳鍾秀玉
陳育典
陳育鴻
陳育業
共同
訴訟代理人江岳陽律師
複代理人姜德婷律師
被告陳林瑞琴
陳文興
陳慧卿
陳慧伶
陳慧芳

陳玫君
共同
訴訟代理人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蔡士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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