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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翔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連清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仲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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