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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7號
上 訴 人 顏秋月
被 上 訴人 汪汪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政樞
被 上 訴人 培菓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宜儀
被 上 訴人 胡飛成即好好買寵物商行
林京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萬9,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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