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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陳彥蓉
被上 訴 人
即被告胡添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添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於112年12月1日前即已繫屬,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孳息價額。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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