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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哲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梅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並應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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