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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98號
原 告 劉光豈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冠彣律師
被 告 古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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