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599,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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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99號
原 告 黃子芹

被 告 Alfonso Sunico(網路名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之情形,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其起訴狀上對於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記載,均非具體、明確,不合起訴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轄區派出所,並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裁定暨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原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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