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626,202404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文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3月26日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3萬7,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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