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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莊碧雯
王維新
被 告 駱淑華
詹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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