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0號
原 告 黃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李進國
李建輝
李秋月
李秋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土地標示」中「面積」、「平方公尺」之「120.5」記載,應更正為「120.05」;
「建物標示」中「建號」之「263」記載,應更正為「322」;
「建物標示」中「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樓層及面積」之「層次面積:69.00 總面積75.00」,應更正為「層次面積:69.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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