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749,2024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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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9號
上 訴 人 張智惠

被 上 訴人 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品宏
被 上 訴人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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