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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79號
上訴人蔡O璋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O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2,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12 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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