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812,202403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12號
上 訴 人 呂舜英


被上訴人 陳路珊

陳筠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12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萬3,4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