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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杜椿祥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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