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97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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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78號
原 告 羅詠淇(即羅美春)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被 告 詹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2年7月稱因公司需要資金周轉,邀約原告投資入股(下稱系爭投資)伊於中國經營之上海百馥有限公司(下稱百馥公司),並表示原告可隨時退股取回出資額,原告與被告達成口頭上之出資協議(下稱系爭出資協議),原告便於102年7月5日自原告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匯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至被告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有102年7月5日聯邦商業銀行匯款單可憑。

㈡詎料,原告於107年間因有資金需求,遂向被告為終止系爭出資協議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被告依系爭出資協議返還全額出資款150萬元,108年8月19日及8月27日被告同意後告知原告需要時間處理公司股份,之後被告又於110年2月9日於wechat向原告表示願意自己將系爭出資買下、可分期返還原告,有wechat對話紀錄可憑(原證2,被告暱稱為「不能抗拒就享受」、原告暱稱為「Maggie」),然被告卻一再拖延,直至111年10月3日、4日間才分4次匯款10萬元予原告,有原告聯邦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可稽。

原告復於111年12月繼續向被告催討,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並自112年5月迄今對於原告之訊息、來電均已讀不回,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原證4,被告暱稱「小詹」、原告暱稱「博閎Maggie」),被告尚有140萬元未返還原告,爰依系爭出資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㈢被告抗辯因為未跟原告談過買回之金額,所以後來我沒有把出資額買回,然原告於110年1月20日表示要湊齊150萬出資額,被告表示壓力山大(見原證2第3頁),表示被告已同意返還之出資額為150萬元。

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百馥公司是我經營的,當初是我邀原告投資,原告確實有將人民幣250萬元的百分之13用新臺幣轉給我,但金額要再確認,但應該比150萬元少。

原證2對話紀錄是我與原告就本件股份部分之相關對話,我同意花錢把出資額買回,但因為未跟原告談過買回之金額,所以後來我沒有做,且原告沒有合法的向我終止出資協議。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系爭協議有同意原告可隨時退股取回出資額,其於107年間因有資金需求,遂向被告為終止系爭出資協議之意思表示,被告同意返還全額出資款150萬元,108年8月19日及8月27日被告同意後告知原告需要時間處理公司股份,之後被告又於110年2月9日於wechat向原告表示願意自己將原告的股份買下、可分期返還原告,然被告卻一再拖延,直至111年10月3日、4日間才分4次匯款10萬元予原告,被告尚有140萬元未返還原告,爰依系爭出資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等情,被告雖對原告出資150萬元投資其所經營之公司不爭執,惟否認系爭協議內容包含原告可隨時退股取回出資額,並否認與原告已合意終止系爭協議,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依前揭說明,原告自舉證以實其說,否則即應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主張其於102年7月5日匯款150萬元予被告,投資被告於中國經營之上海百馥有限公司等情,為被告所不爭,並有102年7月5日聯邦商業銀痕匯款單2張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㈢原告雖提出兩造通訊軟體WECHAT、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第29至35頁)為證。

惟觀諸上開WECHAT對話紀錄記載:「2019/8/19(不能抗拒就享受即被告,下稱被告):股份吃下來要花點時間。

我目前會錢有12萬在她那裡。

之前他還欠我一個3萬7,一個10萬。

利息也沒給我。

2019/8/27(被告):本來要回來了就可以處理你的股份。

所以我一直逼她。

2019/8/27(Maggie即原告,下稱原告):快點要回來。

我需要資金阿。

一定要處理阿。

股份的事怎麼處理啊...我跟我妹都要用到錢。

2019/12/11(原告):但年後,我還是想趕快退股...你高雄房子怎處理。

我真的需要用到這錢...。

2019/12/11(被告):過年回去再談談怎處理吧。

我現在還在跟客人吃飯。

不知道要到幾點。

2019/3/18(原告):你趕快處理...。

2019/3/18(原告):你看一下能不能找人接手...。

2019/2/9(被告):好,我今年看看。

我自己跟你買回吧。

只是可能要讓我分期給你。

從薪水擠給妳。

要不然找投資者也很難。

因為是薪水擠出來。

所以才要分期。

2019/2/9(原告):好。

2019/6/16(被告):我要先回去把我房子的貸款停了。

才有辦法擠錢給你。

我看看怎麼處理吧。

我回去看看。

我去年疫情才停繳了一年。

今年繳了6個月。

2019/6/16(原告):要湊到150台幣...。

2019/6/16(被告):壓力山大。」

等語,可知原告雖多次向被告提及退股一事,惟被告之回應分別為「股份吃下來要花點時間」、「過年回去再談談怎處理吧。」

、「我自己跟你買回吧。

只是可能要讓我分期給你。」

、「我看看怎麼處理吧。

我回去看看。」

、「壓力山大」,益徵被告就原告表示退股一事,惟未同意原告逕行退股或返還出資額150萬元,被告雖表示要買受系爭出資,亦未就系爭出資之價金、比例有明確表示。

至上開LINE對話紀錄亦僅足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金錢等情。

原告主張系爭協議有同意原告可隨時退股取回出資額、兩造已合意終止系爭協議乙節,已非無疑。

㈣再者,原告復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我說要回出資額,被告有同意,但是他沒有說要多少錢跟我買,我有跟他說要用150萬賣他,他也沒有跟我說要打折。」

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57頁),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自承其曾承諾原告要將原告投資之股份買回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惟其亦辯稱:因為沒有細談過,不知道自己的能力可以買回原告出資額的百分之幾,也沒有談過用多少價格買回,在原告表示要湊齊150萬元,並未同意,只是告訴原告壓力太大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56頁),核與上開兩造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相符;

足見原告真意雖係向被告以150萬元出賣系爭出資,被告僅同意買受系爭出資,惟就買賣系爭出資之價金、比例均未表示同意,是認兩造就系爭出資之買賣顯未達成合意。

此外,原告復未能再就兩造已合意終止系爭協議、被告同意返還出資額150萬元、被告同意以150萬元買受系爭出資乙節,舉證以實其說,尚難信為真實。

四、從而,本件原告主張依返還出資額之協議,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附,應併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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