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3035,2024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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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智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035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
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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